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雨执字第006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解忙珍诉王根喜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解忙珍,王根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执字第00652-1号申请执行人解忙珍,女,1972年4月1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根喜,男,1972年6月13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解忙珍与被执行人王根喜离婚纠纷一案,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泰海民初字第279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王根喜至今未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解忙珍支付余款100000元及违约金200000元,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44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留)、扣划(提取)被执行人王根喜银行存款或其它收入304400元。如上述措施不能执行,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刘华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戴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