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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19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高强与高金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强,高金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1918号原告高强。被告高金堂。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强与被告高金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强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高金堂的财产50000元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高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高金堂的银行存款5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建民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刘翠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