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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岸执行字第000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7-03-03

案件名称

黄诗秀与武汉小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诗秀,武汉小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执行字第00065号申请执行人黄诗秀,女,1965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被执行人武汉小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二七街二七操场街18号航天星都(航天双城)8栋3单元1层1室。法定代表人中岛正利,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武汉市江岸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岸劳人仲裁字[2014]第1158号仲裁裁决书,于2015年3月25日依法向被执行人武汉小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标的:1、武汉小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到社保机构为黄诗秀补缴1998年12月至2014年7月的基本养老保险费110,943.94元(黄诗秀补缴43,990.27元);2、武汉小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到社保机构为黄诗秀补缴2006年8月至2014年7月的基本医疗保险费17,790.72元(黄诗秀补缴5,119.68元);3、武汉小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到社保机构为黄诗秀补缴2006年8月至2014年7月的失业保险费3,764.35元(黄诗秀补缴2,224.32元);4、本案执行费1,887元由武汉小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能按期限履行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武汉小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34,386.01元及相应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闫利民审判员  朱金友审判员  魏 奇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余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