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萧民一初字第023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李文哲与李爱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哲,李爱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萧民一初字第02377号原告:李文哲,男,1979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萧县。被告:李爱萍,女,1960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萧县。本院受理原告李文哲诉被告李爱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文哲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李爱萍所有的坐落在萧县龙城镇安粮中央花园小区B4栋0111号的商用房一处及B21栋0103号住宅、B21栋0405住宅两处。并提供了李文哲所有的坐落在萧县龙城镇淮海路北侧商贸城C-216室房产一套(产权证号为萧龙城字第××号)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李爱萍所有的坐落在萧县龙城镇安粮中央花园小区B4栋0111号的商用房一处及B21栋0103号住宅一处、B21栋9110号车库一处。查封期间允许其正常使用,但不得转让、过户、变卖、抵押、毁损等。查封期限为三年。二、查封李文哲所有的坐落在萧县龙城镇淮海路北侧商贸城C-216室(产权证号为萧龙城字第××号)房产一套,查封期间允许其正常使用,但不得转让、过户、变卖、抵押、毁损等。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单开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刘 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