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法执字第4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彭某某与陈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某某,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法执字第429号申请执行人彭某某,男。被执行人陈某,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雨法民一初字第47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申请执行人彭某某与被执行人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应执行标的为要求被执行人陈某搬离湘潭市雨湖区车站路9栋9号房屋。2015年4月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陈某送达执行通知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风险提示,责令被执行人于2015年4月12日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2015年4月14日被执行人陈某自动搬离湘潭市雨湖区车站路9栋9号房屋,本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雨法民一初字第472号民事调解书第三项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过伟国审 判 员 廖继钰审 判 员 向海洋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王 欢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执行结案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