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民初字第025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官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官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
全文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中民初字第02588号原告官某。被告王某某。原告官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本院代理审判员王婧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官某、被告李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2011年3月经朋友介绍相识,2011年8月登记结婚,2012年6月3日生一女孩,现年2周岁。刚刚结婚时感情尚好,从2012年2月原告怀孕期间起双方争吵不断,现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双方都同意离婚。经双方协商婚生女由原告抚养,但被告拒付抚养费,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2500元,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辩称,他说2012年怀孕期间和他争吵是不对的,从怀孕到生都是我照顾她,带她去医院,还有我每月工资也低,我还要生活,不可能支付那么多的抚养费。我也想抚养孩子。我们是经介绍认识的,开始的时候感情挺好的,后来原告生小孩,我们家对她和孩子都挺好的,但是后来原告母亲指责我的母亲,嫌我母亲补助孩子少,之后我��就开始冷战冷战。我同意离婚,但是我每月工资也低,我还要生活,不可能支付那么多的抚养费。另外我也想抚养孩子,我父母都是高中学历,孩子归我抚养也有利于孩子的成长。如果我抚养孩子的话,原告不需要给我抚养费,如果原告抚养的话,我最高可以按照我提交的工资标准的25%即400元,支付抚养费。经审理查明,原告官某与被告王某某于2011年8月9日登记结婚。2012年6月3日婚生一女王某甲。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要求婚生子归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2500元。被告同意离婚,但要求婚生女由其抚养,被告无需支付抚养费,若婚生女判由原告抚养,每月同意支付子女抚养费400元。查,双方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一份、出生医学证明一份,被告提供的收入证明一份及当事人陈述笔录在案为凭,这些证据材料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的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公民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原告官某与被告王某某系自主婚姻。但婚后因琐事致夫妻关系不睦,双方均同意解除婚姻关系,故对原告起诉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照准。关于原告提出婚生女归其抚养一节,因婚生女自出生后便随原告共同生活,且年龄尚不满三周岁,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不利,故本庭予以照准。原告提出的抚养费标准,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庭不予采纳;结合原被告的实际情况,被告应每月给付500元的子女抚养费为宜。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官某与被告���某某离婚;二、婚生女王某甲由原告抚养,被告自2015年5月起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500元,至子女独立生活为止;三、个人衣物归个人;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7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婧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陈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