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宁民初字第014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04

案件名称

湖南北山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雅昌管业股份有限公司、黄开法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北山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雅昌管业股份有限公司,黄开法

案由

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01454号原告湖南北山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五一大道717号五一新干线24栋。法定代表人吴振宇,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陶柳,湖南高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张翔,湖南高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深圳市雅昌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龙璧工业区龙璧工业城17#4F。法定代表人史援朝,系公司董事长。第三人黄开法,男,1968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湖南北山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雅昌管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黄开法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湖南北山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4日以被告已履行了相关义务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市雅昌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第三人黄开法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湖南北山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北山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雅昌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第三人黄开法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原告湖南北山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周晚成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姜尚婵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