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随县民初字第004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随县三里岗供销合作社、刘道成与刘道成、何克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随县三里岗供销合作社,刘道成,何克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随县民初字第00489号原告随县三里岗供销合作社。法定代表人蔡尚斌,主任。被告刘道成,个体工商户。被告何克菊,个体工商户。本院在审理原告随县三里岗供销合作社诉被告刘道成、何克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随县三里岗供销合作社于2015年5月4号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刘道成、何克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随县三里岗供销合作社撤回对被告刘道成、何克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随县三里岗供销合作社负担。审判员 郭靖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王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