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泾执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党转玲申请执行吕军民、李雪映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党转玲,吕军民,李雪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泾执字第00010号申请人党转玲,女,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邱胜文,泾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吕军民,男,汉族,村民.被执行人李雪映,女,民族职业住址同上。本院依据申请人的申���及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泾阳县人民法院(2014)泾民初字第0128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吕军民、李雪映应归还申请人党转玲借款人民币1,000,000元及利息131,500元,并承担该款从2014年7月1日起至清偿完毕止的利息(利率为月息2%);同时承担本案诉讼费11,800元、执行费12,400元;吕军民、李雪映互负连带责任。本院已于2015年4月17日向吕军民、李雪映发出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但被执行人吕军民、李雪映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第二百四十四、第二百四十五、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吕军民、李雪映银行存款及收入人民币1,300,000元(含本案诉讼费、执行费)。二、依法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吕军民、李雪映同等价值财产予��折抵案件款(查封、扣押物品以登记清单为准)。三、被查封扣押财产由本院指定相关人员保管,不得转移、转让、变卖该财产所有权和使用权,亦不得对外担保,租赁。四、上述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后,限被执行人在十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拍卖、变卖。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许永涛代理审判员 薛文安代理审判员 吕中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毛 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