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诸昌民初字第2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陈金光与王作军、张永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金光,王作军,张永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诸昌民初字第253号原告陈金光。被告王作军。被告张永琴。本院在受理原告陈金光与被告王作军、张永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需公告送达起诉状等应诉材料,故本案需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杨 宁代理审判员 孙兴文人民陪审员 刘 欣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王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