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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诸昌民初字第2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陈金光与王作军、张永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金光,王作军,张永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诸昌民初字第253号原告陈金光。被告王作军。被告张永琴。本院在受理原告陈金光与被告王作军、张永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需公告送达起诉状等应诉材料,故本案需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杨 宁代理审判员  孙兴文人民陪审员  刘 欣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王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