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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六裕执字第004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丁云与何庆民间借贷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云,何庆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六裕执字第00400号申请执行人丁云,女,1969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被执行人:何庆,男,1967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丁云与被执行人何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无存款。房地产已被其他案件执行查封拍卖。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六裕民二初字第01433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杰敏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傅绪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