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六裕执字第004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丁云与何庆民间借贷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云,何庆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六裕执字第00400号申请执行人丁云,女,1969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被执行人:何庆,男,1967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丁云与被执行人何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无存款。房地产已被其他案件执行查封拍卖。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六裕民二初字第01433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杰敏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傅绪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