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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潍城执字第4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韩林宾与王海龙、吕付春执行裁定书(1)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林宾,王海龙,吕付春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潍城执字第41-2号申请执行人:韩林宾。被执行人:王海龙。被执行人:吕付春。本院于2013年12月12日作出(2013)潍城于民初字第307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吕付春占青岛坤鹏旅游设备有限公司98%的股权。现因申请执行人提出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吕付春占青岛坤鹏旅游设备有限公司98%股权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芃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王志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