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潍城执字第4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韩林宾与王海龙、吕付春执行裁定书(1)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林宾,王海龙,吕付春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潍城执字第41-2号申请执行人:韩林宾。被执行人:王海龙。被执行人:吕付春。本院于2013年12月12日作出(2013)潍城于民初字第307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吕付春占青岛坤鹏旅游设备有限公司98%的股权。现因申请执行人提出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吕付春占青岛坤鹏旅游设备有限公司98%股权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芃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王志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