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盱民初字第002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倪飞与盛朝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飞,盛朝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盱民初字第00259号原告倪飞,个体户。委托代理人董伟海。被告盛朝明,无业。委托代理人李云志。本院在审理原告倪飞与被告盛朝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倪飞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倪飞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88元,减半收取1144元,由原告倪飞负担。审 判 长 陈正龙代理审判员 王云云人民陪审员 王宜国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卓 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