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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蒲执字第004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马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卢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XX,卢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蒲执字第00444号申请执行人马XX,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XX县XX镇XX村*组。被执行人卢XX,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XX县XX镇XX村*组。马XX与卢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蒲城县人民法院(2012)蒲民初字第011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确认的执行标为15165元及利息,执行费60元,经执行,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被执行给付申请执行人15000元,下余款申请人表示自愿放弃。已将案款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蒲城县人民法院(2012)蒲民初字第0112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百顺审判员  梁润恒审判员  王军洲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李民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