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执字第3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三门峡天元铝业集团有限公司运输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三门峡天元铝业集团有限公司运输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执字第332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被执行人三门峡天元铝业集团有限公司运输公司。法定代表人侯立新,该公司总经理。李某某与三门峡天元铝业集团有限公司运输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2014年11月21日作出三劳人仲案(2014)130号仲裁调解书,三门峡天元铝业集团有限公司运输公司自2014年12月15日前补缴李某某养老金40846.76元(76个月),工资13400元(截止2014年11月底),补缴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具体金额以医保中心,失业中心计算为准。仲裁调解书生效后三门峡天元铝业集团有限公司运输公司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调解书。李某某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三门峡天元铝业集团有限公司运输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房屋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未查询到三门峡天元铝业集团有限公司运输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李某某也不能提供三门峡天元铝业集团有限公司运输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三劳人仲案(2014)130号仲裁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曲俊刚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聂永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