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执字第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张福通与李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福通,李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执字第143号申请执行人张福通。被执行人李冰。本院执行的张福通申请执行李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4)张民初字第52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邵昌学审判员 韩增福审判员 刘国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郑云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