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郴北民二初字第8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原告罗海勤与被告郴州市新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陈新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海勤,郴州市新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新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郴北民二初字第813号原告罗海勤,女。委托代理人刘志军,男。委托代理人李智勇,湖南锐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郴州市新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国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贺建友,男。委托代理人周乘宇,湖南奋斗者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陈新华,男。委托代理人周阳,湖南锐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唐骏,湖南锐鹏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海勤与被告郴州市新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陈新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海勤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海勤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海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49元,减半收取为574.5元,由原告罗海勤负担。审 判 长 谷奕葶审 判 员 贺丽梅人民陪审员 曾红梅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雷 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