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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集民初字第6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焦某某与被告闫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察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某某,闫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集民初字第672号原告焦某某,女,1976年4月28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委托代理人,沈某某,内蒙古义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闫某某,男,1969年5月23日出生,汉族,某单位职工,现羁押于山西省某某县看守所。原告焦某某与被告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海滨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焦某某及委托代理人沈某某、被告闫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焦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1年3月5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现年十岁,取名闫某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被告夫妻感情一般,随着时间的推移,被告对原告的态度日渐冷淡,无端怀疑原告有外遇,原告再三辩解也无济于事,双方矛盾不断加剧,经常发生争吵,不能维持平等和睦的婚姻家庭关系。不仅如此,被告还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强迫原告承认与异性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还对原告大打出手,持刀威胁要杀死原告,原告实在不堪忍受被告的所作所为,只好跑回娘家。双方于2013年分居至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依法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夫妻共同财产位于集宁区某某小区���房一套,某某小区车库一间。被告闫某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如果离婚,孩子抚养权归我,住房、车库都是我花钱购买,原告无权分割。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1年3月5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现年9周岁,取名闫某某某。原、被告婚姻基础一般,在共同生活期间,夫妻双方常因琐事发生矛盾,缺乏沟通,互不谅解,不注重夫妻感情的培养,遇事不能够妥善处理,致使夫妻感情受到一定的影响。被告于2015年2月16日被山西省某县检察院以非法持有毒品罪逮捕,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夫妻共同财产有:位于乌兰察布市某某小区楼房一套、某某小区车库一间、在山西省某市交购房定金3万元。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一般,婚后常因家务琐事发生矛盾,致使夫妻感情受到影响。被告闫某某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被依法逮捕,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提出离婚,本院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焦某某与被告闫某某离婚。二、婚生女闫某某某归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孩子抚养费530元,至十八周岁止。三、位于乌兰察布市某某小区楼房一套归原告所有。某某小区车库一间归被告所有。四、在山西省某市已交3万元购房定金归被告所有。五、被告可在节假日探视孩子。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海滨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麻玉坤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第三十八条离婚��,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