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二法知刑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刘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中二法知刑初字第11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男,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公民身份号码×××4093,汉族,小学文化,原系中山市**照明电器厂经营者,户籍所在地平南县。因本案于2014年7月24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由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辩护人吴健祥,系广东洋三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二区刑诉(2015)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余耀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及辩护人吴健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被告人刘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三菱电机株式会社许可,在经营中山市**照明电器厂(以下简称**电器厂)期间,生产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灯具产品。同年7月18日,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电器厂现场查获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灯具一批(共价值人民币483300元)。同年7月24日,被告人刘某向公安机关自首。又查明:商标注册号为第170756号“”的注册权人是三菱电机株式会社,核定使用商品类别是第11类。将扣押的侵权产品上使用的“”标识与上述注册商标进行比对,二者相同。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也无异议,并有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古镇分局查处资料、扣押清单、中山市公安局古镇分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的缴获经过及抓获经过、扣押清单、购销合同、QQ聊天记录、商标注册证、**电器厂营业执照、三菱电机株式会社出具的价格证明及鉴定书、证人朱某的证言、被告人刘某的供述、辨认笔录及现场辨认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无视国家法律,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刘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减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辩护人所提被告人刘某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刘某未经商标注册所有人许可,在生产灯具产品过程中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该行为既侵犯了他人合法的知识产权,又破坏了国家对知识产权的管理秩序,客观上已造成危害社会秩序和他人利益的后果,且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故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对辩护人所提被告人刘某需要照顾家庭及经营企业,请求减轻处罚的意见,因被告人刘某的家庭状况及企业情况并非法定或酌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也不影响对被告人刘某的定罪量刑,故此辩护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对辩护人所提被告人刘某是自首、初犯等辩护意见,经查属实,对辩护人请求对被告人刘某减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刘某的犯罪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符合法律规定适用缓刑的条件,本院决定对其宣告缓刑,故对辩护人请求对被告人刘某适用缓刑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第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四年,并处罚金十五万;(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缴获的假冒“”灯具产品,予以销毁,由扣押的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郭 宁审 判 员 阮春莉人民陪审员 陈 艳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张 静第4页,共4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