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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涡民一初字第014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孙峰与廉保国、徐华、张玉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峰,廉保国,徐华,张玉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涡民一初字第01442号原告:孙峰,男,1970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工人,住安徽省涡阳县。委托代理人:刘岩,安徽宝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廉保国,男,197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委托代理人:蒋秀芳,安徽智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华,男,1970年6月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经商,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张玉春,男,195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公务员,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徐华、张玉春共同委托代理人:徐力,安徽皖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峰与被告廉保国、徐华、张玉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695元,减半收取634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孙维东人民陪审员  柴阳阳人民陪审员  张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王 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