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民初字第05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山东融和物业有限公司泰兴分公司与白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某物业有限公司泰兴分公司,白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民初字第0557号原告山东某物业有限公司泰兴分公司,住所地泰兴市某华府21号楼。法定代表人林琪,经理。委托代理人吴某,公司员工。被告白某,出生年月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某物业有限公司泰兴分公司与被告白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戴红星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安 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