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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阜民一终字第004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赵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民一终字第0049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女,1991年4月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界首市。委托代理人:杨奎,安徽卫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男,1985年12月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界首市。上诉人赵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2015)界民一初字第000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赵某又于2015年5月6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赵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赵某撤回上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赵某负担。审判长 徐   云审判员 孟 乐 群审判员 田   浩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韦伟(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