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绿民一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王子鸣与闫晓平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子鸣,闫晓平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绿民一初字第21号原告王子鸣,男,汉族,2010年12月22日生,住长春市绿园区。法定代理人王瑶,男,汉族,1983年2月13日生,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闫晓平,女,汉族,1981年6月12日生,住长春市绿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子鸣诉被告闫晓平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子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高 嵩人民陪审员 崔玉莲人民陪审员 于 瑾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XX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