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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绿民一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王子鸣与闫晓平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子鸣,闫晓平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绿民一初字第21号原告王子鸣,男,汉族,2010年12月22日生,住长春市绿园区。法定代理人王瑶,男,汉族,1983年2月13日生,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闫晓平,女,汉族,1981年6月12日生,住长春市绿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子鸣诉被告闫晓平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子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高 嵩人民陪审员  崔玉莲人民陪审员  于 瑾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XX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