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雨城执字第19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何明芝与郑循孝扶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明芝,郑循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城执字第195-1号申请执行人:何明芝,女,汉族,住雅安市雨城区。被执行人:郑循孝,男,汉族,住雅安市雨城区。关于申请人何明芝与被执行人郑循孝扶养费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法定义务。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郑循孝在金融机构的存款(额度为101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简素群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李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