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绥民初字第2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绥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陶永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绥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绥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陶永主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湖南省绥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绥民初字第253号原告绥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绥宁县长铺镇人民路*号。法定代表人沈忠道,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唐小华,系该社工作人员。被告陶永主,男,1971年11月23日出生,苗族,职工。原告绥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陶永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付明良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唐小华及被告陶永主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3月14日,陶永主以购车为由,向原告下属营业部借款100000元,双方约定月利率为9.0‰,借款到期后,被告陶永主称家庭困难,没有偿还能力,仅偿还贷款利息3030元。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贷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交了以下证据:1、被告陶永主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拟证明被告的基本情况;2、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信用借款合同及借据复印件各1份,拟证明原告与被告陶永主签订的借款合同的内容;被告陶永主口头辩称,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异议,但因家庭困难,现无力归还,请求分期分批偿还。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关联,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14日,陶永主以购车缺少资金为由,向原告下属营业部借款100000元,双方约定月利率为9.0‰。借款到期后,被告陶永主称家庭困难,没有偿还能力,仅偿还贷款2012年10月8日前的利息3030元。原告下属营业部社向被告陶永主进行了催收,被告陶永主无异议。被告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归还贷款本金100000元,利息23970元,本息共计123970元(利息从2012年10月9日计算至2015年3月8日止)。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平等、自愿基础上协商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保护。原告按约向被告陶永主发放了贷款,被告陶永主应按照约定的期限和利率偿还贷款,逾期不偿还应当承担继续偿还贷款并支付利息及逾期罚息等违约责任。故原告信用社要求被告陶永主归还贷款本金100000元,利息23970元,本息共计123970元(利息从2012年10月9日计算至2015年3月8日止)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陶永主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绥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23970元,本息共计123970元(利息从2012年10月9日计算至2015年3月8日止);二、由被告陶永主按月利率9.0‰支付原告绥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2015年3月9日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780元,减半收取1390元,由被告陶永主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付明良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李依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九十八条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