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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民二初字第00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田庆与广德县利农禽业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庆,广德县利农禽业专业合作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二初字第00272号原告:田庆,男,住安徽省广德县。被告:广德县利农禽业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法定代表人:宋世兵。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庆诉被告广德县利农禽业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田庆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庆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田庆负担。审判员  程德进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张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