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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里执字第37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黑龙江达金经贸有限公司与哈尔滨博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黑龙江达金经贸有限公司,哈尔滨博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里执字第374-1号申请执行人黑龙江达金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西十四道街综合楼2单元4层1号,机构代码68028133-5。法定代表人刘颖,总经理。被执行人哈尔滨博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河源街18号A5栋1单元1层2号,机构代码55828483-1。法定代表人郁俊海,董事长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里民二商初字第1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黑龙江达金经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27.2667万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正在公告送达期间,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冬梅代理审判员  徐大庆人民陪审员  邢德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徐海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