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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剑阁民小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剑阁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剑阁支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剑阁民小字第73号原告:刘某某,男,生于2009年8月15日。法定代理人:刘某甲,男,生于1972年1月10日,系被告之父。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剑阁支公司,住所地剑阁县普安镇三江路1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剑阁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剑阁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剑阁支公司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亦是对其所享有的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审判员  李晓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邓永茂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