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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綦法民初字第02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周某甲与周某乙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甲,周某乙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綦法民初字第02611号原告周某甲,男,1958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周某乙,女,198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甲诉被告周某乙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周某甲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王珍强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黄 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