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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华民初字第2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李智伟与李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智伟,李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华民初字第2119号原告李智伟,男,汉族,1966年6月24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身份证号。被告李锦,女,汉族,1980年5月19日出生,住成都市龙泉驿区,身份证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智伟被告李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智伟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李智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智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智伟承担。代理审判员  蒋登祝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程 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