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华民初字第2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李智伟与李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智伟,李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华民初字第2119号原告李智伟,男,汉族,1966年6月24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身份证号。被告李锦,女,汉族,1980年5月19日出生,住成都市龙泉驿区,身份证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智伟被告李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智伟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李智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智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智伟承担。代理审判员 蒋登祝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程 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