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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一初字第6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张某甲、张某乙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民一初字第694号原告张某甲。原告张某乙。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徐阳,济南军区空军法律顾问处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负责人陶韬,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严冬,河南千益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某甲、原告张某乙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徐阳,被告委托代理人吴严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8月31日22时许,董某某驾驶豫A×××××号轿车沿郑州市鑫苑路由东向西行至中国烟草总公司职工进修学院门前,与行人王某某、岳某某、闫某某相撞,相撞后向西逃逸,至金明路口过程中与行人霍某某、徐某某及相对方向行驶的赵某某驾驶的豫A×××××轿车相撞,董某某暂时停车后,又继续驾车向西行驶,至昆仑乐居商务酒店门前与许红飞驾驶的豫A×××××号小型越野客车相撞,董某某弃车逃离现场。该事故造成徐某某死亡,霍某某、王某某、岳某某、闫某某等人受伤及三车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此事故系因董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饮酒驾驶、逃逸造成,董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其他人无责任。董某某驾驶车辆在被告处投有交强险。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10000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辩称,1、如事故车辆在我公司投有保险,属于保险责任,我公司愿意赔偿原告合理合法的精神损失;2、本案有多名伤者,本案事故导致第三者一死四伤,人民法院在分割交强险时,应按照损失比例进行分割;3、本案系董某某无证、醉酒驾驶所致,保险公司在赔偿完毕后,享有向董某某等侵权人追偿的权利;4、鉴于原告在本次民事诉讼中未起诉肇事司机,我公司不应当承担诉讼费。本案争议焦点:原告的各项诉讼请求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提交证据如下: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一份,证明豫A×××××号荣威牌小轿车肇事撞上受害者徐某某致其死亡并负事故的全责的事实。2、郑州市公安局佳通事故鉴定所作出的尸体检验意见书,证明受害人徐某某系因交通事故致死,即受害人与交通事故均存在因果关系。3、遗体火化证明一份,户口注销证明一份,证明受害人的死亡事实。4、交强险保单一份,证明豫A×××××号荣威牌小轿车与被告存在交强险保险合同关系。5、潢川县公安局北城派出所出具的《家庭成员关系证明》一份,证明本案原告张某甲、原告张某乙系受害人徐某某的近亲属,系法定赔偿权利人,为本案适格原告。6、济南军区空军军事法院出具的《关于处理徐某某近亲属交强险赔偿请求权问题的情况说明》一份,证明均是法院在审理肇事人董某某的刑事案件时,因对保险公司的管辖权问题无法在附带民事诉讼中将董某某及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一并审理的事实,及肇事人已与受害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外达成赔偿和解协议的事实。7、济南军区空军军事法院出具的《关于处理徐某某近亲属交强险赔偿请求权问题的情况说明》一份,证明法院在审理肇事人董某某的刑事案件时,因对保险公司的管辖权问题无法在附带民事诉讼中将董某某及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一并审理的事实,及肇事人已与受害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外达成赔偿和解协议的事实。8、2015年3月29日,中国人民解放军济南军区空军军事学院出具《董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诉前调解赔偿情况说明》,证明本次事故受害者得到赔偿的情况。9、闫某某放弃交强险赔偿请求权声明一份,证明闫某某放弃请求该交强险赔偿的权利。10、闫某某的医疗费用清单及赔偿款收条,证明闫某某得到赔偿的情况。11、王某某的医疗费用清单及赔偿款收条,证明其得到赔偿的情况。12、岳某某的医疗费用清单及赔偿款收条、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书,证明其得到赔偿的情况。13、刑事谅解书一份、委托书一份。被告对原告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如下:对证据1、3、5,因原告提供的不是证据原件,请求法院核实。对原告的其他证据真实性无异议。被告未提交证据。结合原、被告诉辩意见、举证、质证庭审情况,本院认定以下事实:1、2014年8月31日22时许,董某某驾驶豫A×××××号轿车沿郑州市鑫苑路由东向西行至中国烟草总公司职工进修学院门前,与行人王某某、岳某某、闫某某相撞,相撞后向西逃逸,至金明路口过程中与行人霍某某、徐某某及相对方向行驶的赵某某驾驶的豫A×××××轿车相撞,董某某暂时停车后,又继续驾车向西行驶,至昆仑乐居商务酒店门前与许红飞驾驶的豫A×××××号小型越野客车相撞,董某某弃车逃离现场。该事故造成徐某某死亡,霍某某、王某某、岳某某、闫某某等人受伤及三车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此事故系因董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饮酒驾驶、逃逸造成,董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其他人无责任。为此,原告住院治疗,支出医疗费163063.78元。原告张某甲系徐某某的丈夫,原告张某乙系其女儿。2、2015年3月11日,中国人民解放军济南军区空军军事学院出具《关于处理徐某某近亲属、霍某某交强险赔偿请求权问题的情况说明》载明:2014年8月31日22时许,原空军郑州东郊干休所司机董某某酒后驾驶豫A×××××号荣威牌小型轿车,在郑州市鑫苑路相继撞上霍某某、徐某某等人,造成一死四伤三车受损的严重后果。经交警部门认定,董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后经我院公开审理,于2014年12月20日作出(2014)军空济刑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董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该判决生效后,董某某已被开除军籍并移送地方监狱服刑。3、2015年3月29日,中国人民解放军济南军区空军军事学院出具《董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诉前调解赔偿情况说明》载明:王某某伤势最轻,已得到超出其实际损失的赔偿。岳某某与董某某家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岳某某自愿放弃包括伤残赔偿金在内的任何赔偿的权利。董某某支付闫某某医疗费61000元(闫某某入院治疗费用为47106.91元),对闫某某的部分后续治疗费及可能的残疾赔偿金未予赔偿。霍某某在交强险限额内的部分医疗费用,徐某某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的死亡赔偿金,董某某未予赔偿。4、2015年4月11日,闫某某出具《放弃交强险赔偿请求权声明》,声明显示:闫某某自愿放弃请求该交强险赔偿的权利。5、董某某驾驶豫A×××××号轿车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投有交强险。本院认为,董某某因其过错造成交通事故,致使徐某某死亡及霍某某等人受伤,交警部门认定董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其应赔偿原告的合理损失。由于董某某所驾车辆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投有交强险,故该公司应在交强险的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的损失。本次事故共造成人员一死四伤及三台车辆受损的严重后果,由于董某某家人已对王某某、岳某某的损失一次性赔偿完毕,闫某某自愿放弃请求该交强险赔偿的权利,霍某某不要求交强险公司赔偿医疗费之外的其他费用,故徐某某家人即二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承担责任。因徐某某已死亡,其死亡赔偿金已超出交强险1100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故原告要求被告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其死亡赔偿金11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张某甲、张某乙死亡赔偿金110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至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审 判 长  赵为民人民陪审员  陈月云人民陪审员  贾荣花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李世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