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新法执字第2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移送执行莫某某缴纳罚金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新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莫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云新法执字第259号移送部门新兴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莫某某,男,1984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现正服刑。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被执行人莫某某缴纳罚金一案,新兴县人民法院(2014)云新法刑初字第73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莫某某应缴纳罚金3000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到相关金融等部门对被执行人的存款及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有存款及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经采取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云新法执字第25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人民法院可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永雄代理审判员 伍钜雄代理审判员 石世浩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刘贵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