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林郊民初字第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李长根与郑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长根,郑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林郊民初字第303号原告李长根,男,1947年9月9日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郑军,男,1974年1月7日生,汉族,住林州市太行路北段红旗渠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长根诉被告郑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长根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长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学芳代理审判员 李存林人民陪审员 杨海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张一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