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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林郊民初字第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李长根与郑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长根,郑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林郊民初字第303号原告李长根,男,1947年9月9日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郑军,男,1974年1月7日生,汉族,住林州市太行路北段红旗渠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长根诉被告郑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长根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长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学芳代理审判员  李存林人民陪审员  杨海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张一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