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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涡民一初字第010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王静与王小陈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静,王小陈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涡民一初字第01038号原告:王静,女,1981年03月01日出生,汉族,市民,初中文化,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阜新路151号1幢107户。身份证号341202198103010746。被告:王小陈,男,1980年12月06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临湖镇宗圩行政村王营自然村60号。身份证号342124198012063918。本院在审理王静诉王小陈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王静负担。代理审判员 兰 叶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王景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