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涡民一初字第010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王静与王小陈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静,王小陈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涡民一初字第01038号原告:王静,女,1981年03月01日出生,汉族,市民,初中文化,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阜新路151号1幢107户。身份证号341202198103010746。被告:王小陈,男,1980年12月06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临湖镇宗圩行政村王营自然村60号。身份证号342124198012063918。本院在审理王静诉王小陈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王静负担。代理审判员 兰 叶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王景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