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刑执字第033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王宝见犯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宝见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合刑执字第03366号罪犯王宝见,男,汉族,1973年5月10日出生,小学文化,河南省沈丘县人,现在安徽省青山监狱服刑。上海省虹口区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25日作出(2009)虹刑初字第36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宝见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至2018年12月18日止),并处罚金一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2年06月20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10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提讯罪犯王宝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青山监狱以罪犯王宝见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有较好的社区矫正条件,建议对其予以假释。安徽省白湖人民检察院监督意见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王宝见提请假释建议符合法律规定。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宝见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02月获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三次。现已实际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且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另查明,罪犯王宝见缴纳罚金1000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安徽省青山监狱制作的《罪犯奖励审批表》证实,该犯至2015年02月获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三次。2、罪犯王宝见的陈述及证人何彬证言证实,罪犯王宝见在服刑改造过程中,认真遵守监规队纪,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3、河南省沈丘县司法局和沈丘县司法局石槽集乡司法所出具的《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书》证实,罪犯王宝见所在社区矫正部门同意对其监管帮教,进行社区矫正,有良好的社区矫正条件。4、收据证实,罪犯王宝见履行全部财产刑的事实。本院认为,罪犯王宝见已服刑过半,且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履行全部财产刑,确有悔改表现,至2015年02月获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三次。经王宝见居住地的司法行政机关社区影响评估,认为其监管、帮教条件较好。故王宝见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宝见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5月6日起至2017年8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汤晓红审 判 员 杨以林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方璟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