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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三初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河南尚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腾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尚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河南腾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三初字第119号原告河南尚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靳晓帅。被告河南腾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法定代表人雷刘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尚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腾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艳梅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谷永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