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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临诉前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侯文取与宁波海晖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扣押船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侯文取,宁波海晖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临诉前保字第13号申请人:侯文取。被申请人:宁波海晖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址:浙江省宁波市开发区新碶中河路182号519室。法定代表人:周海东。申请人侯文取诉被申请人宁波海晖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宁波海晖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浙B×××××重型半挂牵引车、浙B×××××挂重型集装箱半挂车,保全价值计人民币30万元。并已提供了担保,预交了诉讼保全费2020元。本院认为,申请人侯文取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宁波海晖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浙B×××××重型半挂牵引车、浙B×××××挂重型集装箱半挂车。申请人侯文取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后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胡正福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张 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