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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莒民三初字第7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王纪秀、孙睿等与孔令科、付彦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纪秀,孙睿,孙成海,鲁统花,孔令科,付彦君,河南顺通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曹现峰,白金诗,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民三初字第730-2号原告:王纪秀。原告:孙睿。原告:孙成海。原告:鲁统花。被告:孔令科,被告:付彦君。被告:河南顺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瑞达路96号A320室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11号豫粮大厦12层及东配楼1、2层。负责人:张国勇被告:曹现峰,被告:白金诗,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沂蒙路10号金悦华都A号楼302房负责人:徐勇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纪秀、孙睿、孙成海、鲁统花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孔令科驾驶的豫A-×××××|A-A539号重型半挂车予以保全。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孔令科驾驶的豫A-×××××|A-A539号重型半挂车予以扣押,扣押于莒南县温泉汽修有限公司停车场。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 萍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葛寒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