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执字第008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余传成与徐作海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传成,邵显财,徐作海,徐作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00804-1号申请执行人余传成,男,1944年8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左店乡代集村代集供销社,身份证号:3401211944********。被执行人邵显财(又名邵伟),男,1985年8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水湖镇李集村杨*组,身份证号:3401211985********。被执行人徐作海,男,1973年3月2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左店乡梁埝村前埝组,身份证号:3401211974********。被执行人徐作东,男,1969年4月1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左店乡梁埝村前埝组,身份证号:3401211969********。申请执行人余传成与被执行人邵显财、徐作海、徐作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长民一初字第0009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三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徐作海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徐作海在银行存款限额人民币32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陶稚果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纪明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