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初字第8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高崇文、范百奇与范百奇、黄振浩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崇文,范百奇,黄振浩,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895号原告高崇文。被告范百奇。被告黄振浩,成年。被告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崇文诉被告范百奇、黄振浩、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治疗终结,向本院申请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判员 魏信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赵海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