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启商初字第1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杨荣与上海长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启商初字第1167号原告杨荣。委托代理人宣健、王军彦,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2015年3月6日之前)委托代理人张翔,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2015年3月6日之后)委托代理人唐忠英,徐州银建林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助理。(2015年3月6日之后)被告上海长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水产路507号201室。法定代表人徐新浩,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荣与被告上海长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荣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700元,依法减半收取4850元,公告费30元,合计4880元(原告已预交973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姚桢荣代理审判员 彭福亮人民陪审员 顾建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施芊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