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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余知初字第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广州市锐视文化传播有限有限公司与王天云、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锐视文化传播有限有限公司,王天云,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知初字第180号原告:广州市锐视文化传播有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水源。委托代理人:翟明跃。被告:王天云。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兆禧。委托代理人:藤卫兴。原告广州市锐视文化传播有限有限公司为与被告王天云、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2015年5月4日,原告广州市锐视文化传播有限有限公司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锐视文化传播有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锐视文化传播有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广州市锐视文化传播有限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成文娟人民陪审员  王寿梅人民陪审员  梁作荣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朱丽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