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2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农商行诉倪学文、尚清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海支行,倪学文,尚清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长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253-1号原告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海支行。法定代表人韩吉芳。被告倪学文。被告尚清英。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海支行诉被告倪学文、尚清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海支行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海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170元,保全费220元,共计39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继纯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宋美萱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