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民初字第15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吕××与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红民初字第1534号原告吕××,女,1989年12月18日出生。被告徐××,男,1989年7月25日出生。原告吕××与被告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霞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吕××诉称,原、被告于2014年9月自行相识,于××××年××月××日到和平区民政局领取结婚证,但是没有举行婚礼,2015年1月23日双方共同生活,于2015年2月10日分居,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双方学识、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不同,无共同语言沟通,故依法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徐××未到庭应诉答辩,亦未提交书面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庭审中原告陈述,原、被告婚后居住被告姑姑名下的天津市红桥区××××××房屋。双方婚前感情一般,婚后感情一般,后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自2015年2月10日,双方分居。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来院,要求离婚。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婚姻登记证明等证据在案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婚,婚前感情基础较好。现原告主张双方感情破裂,但并未提供证明具备法定离婚情形的充分证据,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双方应当珍惜夫妻感情,妥善处理家庭矛盾。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吕××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吕××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霞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张浩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