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克东执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黑化集团大华克东县三联化工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张庆祥、张会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黑化集团大华克东县三联化工有限公司,张庆祥,张会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克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克东执字第98号申请执行人:黑化集团大华克东县三联化工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庆祥,男。被执行人:张会战,男。本院在执行黑化集团大华克东县三联化工有限公司与张庆祥、张会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重新申请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 巍审判员 汤德忠审判员 杨 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李 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