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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贵执字第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付红英与李玉国、张绍福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红英,李玉国,张绍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贵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贵执字第251号申请执行人付红英,女,1968年7月2日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李玉国,男,1974年11月20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张绍福,男,1962年12月1日生,土族,农民。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贵民初字第41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1月6日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交付案款200000元,申请执行费2900元,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划拨被执行人张绍福在中国建设银行贵德县支行处账户4367424404200089028的存款77733.90元;二、依法划拨被执行人张绍福在中国农业银行贵德县支行处账户6228451946000568864的存款11339.54。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成忠审判员  喇海峰审判员  杨晓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汪永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