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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潭中刑终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关于原审被告人黄某某犯盗窃罪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潭中刑终字第134号原公诉机关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某某,男,1982年11月4日出生,壮族,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初中文化,无职业。2014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同年11月刑满释放。2014年12月31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湘潭市公安局九华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1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湘潭市看守所。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某某犯盗窃罪一案,于二0一五年三月十六日作出(2015)雨法刑初字第81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被告人黄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17日依法受理本案。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某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某某以服从原审判决为由申请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黄某某撤回上诉。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2015)雨法刑初字第8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唐铁湘审 判 员  徐 辉代理审判员  石时进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赵 望附:本裁定所适用的法律、司法解释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案件,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