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3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焦庆远与宿州市天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庆远,宿州市天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3631号原告:焦庆远,男,汉族。被告:宿州市天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强,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焦庆远诉被告宿州市天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焦庆远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焦庆远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庆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元,由原告焦庆远负担。审判员 武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张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