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蓟民初字第58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张立杰与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蓟县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立杰,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蓟县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蓟民初字第5867号原告张立杰。被告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蓟县支公司,住所地:蓟县城内商贸街北侧。负责人刘江峰,经理。委托代理人苗绘,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立杰与被告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蓟县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立杰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在诉讼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立杰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张立杰负担。审判员 仇淑坤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金朝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