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未执字第004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云争光与西安车辆厂工贸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云争光,西安车辆厂工贸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未执字第00410-2号申请执行人云争光,男,汉族。被执行人西安车辆厂工贸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千虎,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云争光与被执行人西安车辆厂工贸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云争光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未劳人仲案字(2015)6号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未劳人仲案字(2015)6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国强执行员 张春宁执行员 龚四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苏 敏 百度搜索“”